中石大京保〔2024〕3號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關于印發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校屬各部門、單位:
經學校2024年第23次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2024年9月27日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校師生員工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園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安全秩序,營造安全、有序、和諧的校園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電動自行車包括滿足新國標要求且在北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獲得正規牌照的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踏板車以及電動助力車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都將被視為“超標車”,禁止在校園內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本部內行駛或停放的電動自行車。凡進入校園的電動自行車,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工負責、控制總量、安全至上”的原則。對校內電動自行車實行科學量化管理,實現安全、規范、有序、可控的總體目標。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在交通安全工作小組的指導下,建立工作分工協調機制,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保衛處負責校園電動自行車的統籌管理工作,及時制定和修訂相關管理辦法,做好校內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規范停放、違規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二)黨委宣傳部、教師工作部、學生工作處、團委等部門和各學院(研究院)負責對師生做好電動自行車使用的安全教育,配合做好對違規使用電動自行車的查處工作,共同營造安全用車、規范充電、有序停放、文明行車的良好氛圍。
(三)后勤管理處負責校內公用電動自行車充電柜(樁)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做好后勤員工使用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樓棟物業人員、學生宿舍管理員做好禁止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進入樓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記與退出管理
第六條 學校實行電動自行車登記備案管理,進校車輛須取得電動自行車校園通行證,保衛處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備案與通行證的辦理、退出管理工作。
第七條 所有在校內使用的電動自行車均應取得北京市有效電動自行車號牌。在校學習工作的師生員工經本人申請并通過審核后,方可辦理電動自行車校園通行證,且每人限辦一張。
校園通行證通過e服務平臺進行申請,須簽訂《校園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承諾書》,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八條 在校園內使用的公共服務保障、應急處置等電動自行車,應由用車單位向保衛處提出申請,經審批登記備案后方可校內使用。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校園通行證分為教職員工、學生、應急保障和其他人員四類。教職員工通行證,暫不設有效期限;學生通行證按畢業時間限定有效期,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后通行證期滿失效。通行證有效期屆滿后需繼續留在本校升學、工作的,可參照第七條辦理延期。
第十條 校園電動自行車登記遵循總量控制,動態平衡原則。校園通行證到期后自動作廢, 保衛處將綜合考慮通行距離、使用需求等實際情況,適時開啟通行證辦理工作。
第四章 行駛管理
第十一條 師生騎行電動自行車進出校園時,應自覺在校門口下車推行,服從門衛管理。門衛對所有進出校園的電動自行車有檢查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二條 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進入校園:
(一)未取得校園通行證或校園通行證失效的;
(二)進行非法改裝,如:加裝、改裝電動機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影響車況安全的裝置;
(三)裝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等危險品;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規定不能上路的其他類型車輛。
第十三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允許行駛路段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動自行車在校內按限速15公里/小時行駛;不違規載人、不拖帶車輛行駛;
(二)嚴格遵守校園安全管理規定、交通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按照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校園限速安全行駛;
(三)嚴禁并排占道騎行、酒后駕駛等其他存在安全風險的駕駛行為;
(四)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統一規劃管理校園電動自行車停放場地,電動自行車進入校園后,應就近停放到指定區域,按先后次序停放整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如就近指定區域停車飽和后,應將車輛停放到其他指定區域。
除取得應急保障類通行證或保衛處審批通過的特種用途的電動自行車外,禁止其他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隨意穿行。
第十五條 禁止在室內場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綠化地、操場、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規定的禁停區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六條 對于由于車身殘破、主要部件缺失等原因無法使用的或停放在某一地點超過兩年、無人認領的電動自行車,經全校公示后,保衛處將協同相關單位按有關管理規定進行清理或統一存放到校園指定位置。
第六章 充電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統一規劃校園電動自行車充電區域,選擇在校內進行充電的,應在指定區域并按照相關規定充電。充電樁有償使用,費用按照北京市相關政策執行。充電區域及充電設施須滿足上級有關規范要求。
第十八條 嚴禁在室內外私拉亂接電源為電動自行車或蓄電池充電;嚴禁私自在宿舍、教室、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校內建筑的樓梯間、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充電;嚴禁將電動自行車電池拆卸后放置在宿舍、教室、食堂、科研辦公樓等室內場所。
第十九條 校園充電資源有限,充電結束后應及時將車輛推離。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將依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修訂)》等規定進行處理;若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四、五、六章相關規定的,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處理。首次違規的,將給予警告教育;第二次違規的,給予警告的同時還將通報車輛所有人所在單位;累計達到三次違規的,將吊銷車輛所有人的校園通行證,兩年內禁止申請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具有以下違規情形之一的,學校有權采取包括禁止校內使用(吊銷校園通行證)、追究當事人責任、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等措施:
(一)將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帶進建筑物內進行存放或充電;
(二)使用或協助他人使用虛假材料或采用欺騙手段辦理電動自行車校園通行證;
(三)偽造或變造及私下售賣、出租電動自行車校園通行證;
(四)不服從管理強闖校門;
(五)違反第四、五、六章相關規定達3次的或單次有多種違規行為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校園內違規使用電動自行車,導致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影響的,學校將依法依規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保衛處報請學校研究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