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已經中國石油大學(北京)2005年第20次(總第204次)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
主題詞: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通知 |
發:財務處(4)、歸檔(2) |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室 2005年12月14日印 |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促進校內專項資金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級普通高等學校房屋修繕和儀器設備購置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財教[2001]7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指學校在年度教育事業費預算中安排的專項用于學校的房屋修繕、儀器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的資金,包括修購項目專項資金、“211工程”建設專項資金、其他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來源為教育部等有關部門核撥的納入學校預算管理的專項資金和學校自籌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211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資金管理適用石大北校[2003]41號和石大北校[2003]43號文件規定。
第四條 房屋修繕主要指產權歸屬于學校的房屋、建筑物或由學校收取維修基金的職工住宅的維修;儀器設備購置主要指為教學、實驗及機關和教輔單位服務的儀器、設備等的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主要指供水、供電、供暖、供氣等設施和道路維修改造。
凡涉及學校長期出租或轉為對校辦企業投資的房屋、基礎設施等的維修改造費用,不應包括在專項資金之內。
第五條 專項資金按照重點使用、兼顧一般的原則分配使用。
第二章 立項申報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按規定編制項目預算。
第七條 校內各二級單位根據需要于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申報下一年度學校專項資金項目,項目要符合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要求,要經過充分的論證。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項目由申請單位編寫《項目可行性報告》(附件一)并按規定填報《項目申報書》(附件二)和《項目評審報告》(附件三),提出項目具體內容、經費預算(提供預算依據)、實施期限(分年度實施計劃),落實人員,分析項目的必要性、可能性及預期效益等情況。根據學校年度資金安排和申請立項單位情況,部分項目需要申請立項單位匹配一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第九條 后勤管理處負責學校房屋修繕、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的匯總;教務處負責本科教學實驗室項目匯總;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教學實驗室項目匯總;科研與設備處負責其他單位申請的儀器設備購置等項目的匯總,由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并排序后,統一匯總到學校財務處。
第三章 項目審核
第十條 財務處應對二級單位申報項目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認真審核,包括申報材料是否符合填報要求,申請項目的立項依據是否真實可靠,項目預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一條 對50萬元(含)以上大額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核,由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或進行評審。根據專家的評審結論,將符合要求的項目上報校長辦公會討論審批。
第十二條 財務處對申請單位報送的《項目申報書》提出初審意見,報校長辦公會,結合學校事業發展需要,按項目輕重緩急決定申報項目的學校總排序。
第十三條 財務處按照學校領導審批通過、排序的項目上報教育部申請專項資金。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由教育部批復的專項資金項目,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和預算執行。同時學校根據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校內專項資金項目。同一項目按照資金來源不能重復立項。
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后,由財務處以學校正式文件形式下達項目計劃和項目預算,下發各有關二級單位。
項目預算實施中要建立“第一責任人制度”。各項目申報二級單位負責人為項目實施中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項目實施中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務處納入下年度學校總體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財務處批復的項目及項目預算執行。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撤銷或變更的,要按照申請程序重新報批。納入國庫支付的項目應按照國庫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資金要專款專用,單獨核算。項目完工后,項目預算指標有結余的,收歸學校,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八條 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儀器設備采購招投標管理辦法》(石大北科[2001]5號)的規定,單筆或批量采購設備預算經費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要由科研與設備處、后勤管理處、基建處等相關職能部門組織招投標,與中標單位簽定正式合同后方可實施。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及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實施辦法》(石大北審[2001]2號)的規定,10萬元以上的房屋修繕、基礎設施改造項目需要審計部門審計后方可驗收。其他項目由監察審計處負責進行不定期抽查審計。
第五章 監督與驗收
第十九條 各項目單位和校內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執行監督檢查。相關職能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的檢查或抽查,及時發現和解決項目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監察審計處每年度負責對財務處提請審計的專項資金項目,按照教育部及校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結余、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財務處,并向財務主管領導匯報。
科研與設備處、后勤管理處、基建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專項資金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對項目完成的績效進行考評。考評驗收結果作為財務處以后年度審批立項和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財務處確認后,要對項目執行單位做出收回專項資金、在一定時期內不予核批專項等處罰。
(一)未按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項目任務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內容,擴大項目資金使用范圍的;
(四)經審計后確認項目管理不善、有違反財經紀律現象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一:項目可行性報告(編寫提綱)
附件二:項目申報書
附件三:項目評審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