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的通知
京建市〔2009〕24號
各區縣建委、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以下簡稱《計價規范》)已于2008年7月9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3號公告批準為國家標準,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現就本市貫徹實施《計價規范》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應執行《計價規范》和本通知。
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包括: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施工過程中工程計量、工程價款的支付、索賠與現場簽證、工程價款調整、竣工結算辦理及工程計價爭議處理等活動。
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除應遵守《計價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以下二者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金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雖不足50%但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工程建設項目。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三、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四、工程量清單是指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調整合同價款、辦理竣工結算以及工程索賠等的依據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工程量清單應依據《計價規范》、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制定的現行計價辦法等相關資料進行編制。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其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應采用綜合單價。
措施項目清單計價應根據擬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其余的措施項目可以“項”為單位的方式計價,綜合單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以外的全部費用。
規費項目清單應按照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等內容編制,并應隨北京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調整。
材料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六、綜合單價是指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有關風險的內容及范圍、幅度等,應在合同文件中有明確規定,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
七、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應根據《計價規范》、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設計文件、《北京工程造價信息》等進行編制。
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時如實公布,不應上調或下浮。
八、投標人應按照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投標報價應根據《計價規范》、本市現行的計價辦法、設計文件,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或參照本市現行的計價定額及《北京工程造價信息》等進行編制。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
九、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
十、發、承包雙方對工程價款的調整、索賠與現場簽證等事項,應在合同文件中進行明確約定。
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調整的工程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十一、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和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照《計價規范》的有關要求確定。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調整的幅度及超過幅度的調整辦法。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應按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協商后調整。
對于需要重新確定的綜合單價,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其組價原則及依據。
十二、工程完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竣工結算。
同一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后,禁止發包人又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人重復核對竣工結算。
工程價款調整、索賠與現場簽證金額應從其他項目清單中的暫列金額支付。
暫估價中的材料暫估單價,按發、承包雙方最終確認的材料單價在綜合單價中調整,差價只計取稅金。
十三、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備案。
十四、工程量清單及其計價格式應按照《計價規范》的要求填寫。
十五、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可受理發、承包雙方書面共同委托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
十六、本實施意見自2009年2月1日起執行?!蛾P于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實施意見》(京建經[2003]340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以上內容來源于北京市住建委官網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gfxwj/zfcxjswwj/316355/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