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我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 (中辦發〔2005〕18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和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具體實踐,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補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畢業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笫四條 本辦法中列指的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1.工作地點在縣以下(不含縣政府所在地)鄉(鎮、街道);
2.工作地點在縣級的鄉(鎮、街道)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縣級以上(含縣級)各局(委員會、辦公室)、高等學校、公安機關支隊級以上(含支隊級)等不屬于基層單位;金融、通訊、煙酒、飛機及列車乘務、房地產及其相關產業等特殊行業,不屬于基層單位。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應屆畢業生,可申請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2.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3.畢業時自愿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三章 資助標準、年限及方式
第七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八條 每生每年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本科生最高不超過20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過25000元。如遇額度調整,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相關文件執行。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九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采取分年度補償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后每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補償代償完畢。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至11月集中開展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
2.提供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含3年)的就業協議;
3.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到基層單位或生產第一線的工作證明;
證明中應包括就業學生基本信息、就業單位名稱、詳細地址(寫到縣政府駐地以下的鄉鎮、村,并證明屬于縣政府駐地以下地區)、工作崗位性質、工作年限(大寫)、單位證明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內容;
4.獲得補償代償資助資格的畢業生應于每年6月15日前將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當年在職在崗情況證明》郵寄給原所在學院,經審查核實后,可繼續享受下一年的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否則視為放棄補償代償資格。
第十二條 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程序:
1.學生申請。每年5月底之前,學生向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學院初審。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學生申請材料,確定本院擬獲補償代償資助學生推薦名單,經公示后于6月10日前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學校評審。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院上報的補償代償資助學生的情況進行匯總和審核(其中補償代償資助學生的就業單位是否符合補償代償條件由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審核,補償代償資助學生的學費由財務處負責審核)后,報學校審批;
4.上報推薦名單。6月30日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我校獲補償代償資助學生推薦名單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可在10月底之前將二次分配就業證明(格式及內容見附件2)交至原所在學院,經審核后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11月將第二批補償代償資助應屆畢業生名單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5.公布資助名單。學校接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確定的獲得補償代償資助的學生名單后,及時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6.實施資助。在收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的補償代償資金后,學校于15個工作日內代為償還給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畢業生本人。
第五章 受助學生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獲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畢業生信息數據庫。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籌各學院每年為受補償代償資助的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籌各學院負責將畢業生獲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負責向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宣傳告知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有關規定和政策。并定期通過電話、信函、走訪等方式與就業單位聯系,了解和掌握受助畢業生在職在崗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建立畢業生工作情況定期報送制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違約處理
第十六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畢業生,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第十七條 違約畢業學生應在自違約之日起30日內向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
對于取消學費補償資格的畢業生,學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補償。
對于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余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對于不及時向學校提出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申請、提前離崗的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相關數據庫。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對于弄虛作假的畢業生和相關人員,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補償代償資助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學院要切實加強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2025年第7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畢業生赴中西部及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就業資助和獎勵管理辦法(修訂)》(中石大京學〔2019〕1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