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教〔2024〕188號)有關文件精神和經辦行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具體實踐,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普通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以保證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向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學生發放的,以個人信用為保證,在校期間由國家財政給予100%貼息,畢業后由貸款學生本人承擔利息的人民幣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由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的助學貸款,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 (市、區)辦理。
第四條 學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優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超出部分用于彌補日常生活費。同一學年不得重復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25000元。如遇申請貸款額度調整,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預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我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經辦銀行是中國銀行北京昌平東環路支行,上級主管部門是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七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我校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組織工作。助學貸款辦公室隸屬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各學院學生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申請及初審等有關工作。
第八條 助學貸款辦公室的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和修訂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辦法;
2.代表學校與經辦銀行及時協商解決貸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3.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宣講,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并根據貸款經辦銀行要求編制《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電子文檔和書面形式與學生貸款申請資料一并送交經辦銀行;
4.負責召集組織借款學生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借款合同,辦理還貸確認等相關手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貸款的發放和貸后管理工作;
5.負責全校學生貸款情況有關數據的整理統計,編制年度報表,整理保存各種統計數據和相關資料;
6.負責建立、管理學生貸款記錄;
7.及時統計并向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學籍異動或其它影響貸款發放或貸后管理的有關情況,包括休學、轉學、退學、就業、出國(境),傷殘、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等;
8.對學生加強誠信教育,引導學生樹立信用意識;
9.配合經辦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錄入回執、維護信息、畢業確認等相關工作;
10.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專人負責本院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組織和實施工作,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宣講,負責本院申請貸款學生的材料收集、資格審查、手續辦理等貸款申請工作,對申請貸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確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2.及時、準確地向助學貸款辦公室報送申請人的有關材料;
3.負責本院貸款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貸款材料的存檔工作,建立貸款學生信息庫,協助助學貸款辦公室進行貸款學生的貸中管理工作;
4.負責組織貸款學生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借款合同,辦理畢業前的還貸確認等有關手續;
5.及時向助學貸款辦公室提供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包括休學、轉學、退學、就業、出國(境),以及傷殘、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等);
6.做好貸款學生的教育管理,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引導學生樹立信用意識,加強對貸款學生的監督引導,督促貸款學生合理使用貸款,畢業按時還款,珍惜信用記錄;
7.協助學校建立健全貸后管理體系,建立貸款學生的誠信檔案和個人貸款檔案,完善貸款學生的畢業聯系信息庫;
8.完成學校交辦的其它有關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事宜。
第三章 申請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十條 申請貸款的對象為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預科生)、研究生。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努力學習,學習成績較好,能正常完成學業;
5.在校學習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難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6.學校及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與初審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國家助學貸款,且須在新學年開學后1個月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同意申請貸款的書面證明);
3.學校及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各學院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貸款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根據學校核定的貸款計劃指標確定貸款學生,將申請貸款學生有關材料報送助學貸款辦公室進行復審。
第十四條 助學貸款辦公室對初審確定的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在全校范圍內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編制《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經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集中送交經辦銀行審核。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管理方式。經辦銀行對貸款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后,各學院協助助學貸款辦公室組織學生統一簽訂《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書(以下簡稱《借款合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對《借款合同》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經辦銀行在規定時間內將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賬戶。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加15年、最長不超過22年,還本寬限期為5年。借款學生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可申請辦理貸款展期,要求在畢業前30日向助學貸款辦公室提出展期申請及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
第十九條 借款學生在讀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后,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應及時向經辦機構(學校助學貸款辦公室或組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縣級教育部門)提供書面證明,經辦機構審核后,報經辦銀行確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經辦機構提供書面證明,由經辦機構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第二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70個基點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借款合同》一經簽訂,原則上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或出現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按借款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屬商業貸款,借款人應按照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時間歸還貸款本息。不能按期償還的,經辦銀行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填寫《還款協議》。對不辦理還貸確認手續,不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的畢業生,學校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并暫緩為其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二十四條 借款學生畢業后,應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每年至少與經辦銀行聯系一次,及時向經辦銀行和學校報告變動后的單位、聯系地址和最新的通信方式,確定還款方式等情況。各學院要及時將借款人的去向、變動情況以及聯系地址等情況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后告知經辦銀行。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還款,可直接向所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中存款,由中國銀行各營業機構直接劃轉,沖銷學生欠款。畢業后到異地工作的借款學生,也可采取直接匯款到貸款經辦銀行的方式歸還貸款。
第二十六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學院要切實加強貸款學生貸后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和國家保民生、暖民心的重要工程,是學校資助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弄虛作假,給國家和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或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學校將追究當事人責任并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代償:
(一)畢業生響應國家號召去中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本息由國家代償。
(二)畢業生響應國家號召服義務兵役的,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本息由國家代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經2025年第7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修訂)》(中石大京學〔2014〕1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