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加強北京高校師德師風建設,健全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新時代北京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北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結合北京高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師德考核是對高校教師自覺踐行新時代“四有”好老師、“四個引路人”“四個相統一”的時代要求和恪守職業道德情況的評定,并通過考核結果的反饋促使教師自覺提升職業道德修養,踐行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強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職業追求,自覺擔當起新時代教師的神圣使命。
第三條 將師德考核擺在教師考核的首要位置,師德考核要尊重教師的主體地位,遵循教師職業發展特點,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作用,引導廣大教師自覺踐行師德規范,不斷提高自身修養和師德水平。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師德,主要是高校教師的職業道德,具體是指高校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社會服務中處理個人與教育事業、個人與學生、個人與同事、個人與家長和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時,所應遵循的道德行為準則和規范。
第五條 本辦法的考核對象是指北京地區本科院校、高等職業院校教師。
高校在崗其他人員參照執行。
第二章 考核組織保障
第六條 市委教工委、市教委成立由主管領導為組長的師德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北京各高校教師師德考核工作。下設辦公室(由市教委人事處牽頭,組成部門有市委教工委宣教處、市教委職成處和民教處),負責制定北京高校教師師德考核政策,對各高校教師師德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共同管理師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擔師德考核責任,是師德建設的第一責任人。二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考核負直接領導責任。
民辦學校董(理)事長應與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共同承擔師德建設的責任。
第八條 學校成立師德考核委員會(或師德建設與監督委員會),健全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黨委教師工作部(或人事處)牽頭組織、協調、指導,各二級單位分工負責的考核工作機制。
師德考核委員會(或師德建設與監督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委員會委員由組織部、宣傳部、教師工作部、人事處、教務處、科研處、學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工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教師代表構成。
師德考核委員會(或師德建設與監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師德考核的日常工作。黨委教師工作部部長(或人事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各二級單位成立師德考核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教師的師德考核工作,確定師德考核初步意見和考核檔次。
第三章 考核內容及等級
第九條 考核依據《新時代北京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內容包括堅定政治方向、自覺愛國守法、傳播優秀文化、潛心教書育人、關心愛護學生、堅持言行雅正、遵守學術規范、秉持公平誠信、堅守廉潔自律、積極奉獻社會等十個方面。在此基礎上,各校可圍繞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結合實際增加符合本師德考核辦法精神與原則的師德考核內容,構建各校教師師德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條 師德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注重考核教師日常師德表現和遵守紀律、履行崗位職責等情況。學校實行動態考核,實時記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每學期要進行匯總并通報。
第十一條 師德考核等級一般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凡教師出現《新時代北京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所列“負面清單”行為的,該教師師德考核檔次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其他人員為合格以上檔次。對獲得廣大師生和社會高度認可的,師德事跡突出,在本單位能夠發揮立德樹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師,年度師德考核檔次為優秀,優秀檔次比例原則上應不超過參加年度師德考核人員總數的20%,如果國家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相關政策,即執行國家規定。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條 師德考核程序
(一)黨委教師工作部(或人事處)部署平時考核和年度師德考核工作,由各二級單位師德考核工作小組組織開展考核工作;
(二)各高校須制定《師德考核評價表》。考核采取學校主導與二級單位自主相結合、教師個人自評和單位考評相統一。
(三)師德考核工作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師德評議,一般采取個人自評、同事互評、學生測評、綜合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師德考核工作小組綜合分析師德評議的結果,對照有關規定,確定師德考核初步意見和考核檔次,經黨組織委員會或黨政聯席會討論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黨委教師工作部。
(四)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或師德建設與監督委員會)審核各二級單位上報的師德考核初步意見和考核檔次,經集體研究,提出師德考核結果;
(五)考核結果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師,經教師簽字確認后,存入教師個人檔案。
(六)對擬作出師德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調查認定的事實及依據,聽取教師本人意見,提出改進建議,堅持正面引導。
(七)師德考核結果出現較大爭議時,應根據相關部門實際調查情況報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考核工作結束后,將考核結果上報上級師德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師德考核結果納入教職工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師德考核結果運用于教師管理和職業發展全過程,作為崗位聘用、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學習進修、評獎評優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凡在師德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檔次的教師,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晉升薪級檔次和享受各種待遇;凡在師德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教師在參與學校有關獎勵或榮譽稱號的評選時優先。
第十六條 經學校認定師德考核基本合格的教師,年度考核結果不能評為合格及以上檔次;師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師,年度考核應評定為不合格,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七條 對有嚴重師德失范行為、影響惡劣者,按有關規定予以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撤銷教師資格、解聘等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在師德考核過程中,健全完善教師權利救濟制度,確保救濟渠道暢通。對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異議的教師,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或師德建設與監督委員會)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規提出申訴、再申訴。
第六章 考核監督機制
第十九條 各校要以師德年度報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二級單位教師師德狀況,及時發現不良傾向與問題。有違反師德規范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及時向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或師德建設與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 各校要密切關注網絡師德輿情,對重大師德網絡事件,迅速展開調查,及時回應并報學校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各校要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元立體的師德師風監督網絡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各校要明確師德師風的投訴受理部門,公開舉報電話、郵箱、意見箱,確保投訴渠道暢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